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干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杨清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沙洞社区滨江路88号荔浦碧桂园山河郡17栋05号商铺二楼、06号商铺二楼。
负责人:唐琪。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干明与被告杨清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干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干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干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