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市品电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电子电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P4PYL1F。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献忠,系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徐镇城东工业区珠海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UDG65X。 法定代表人:夏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黄山市品电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经调查,本院委托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经行了调查和控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本院冻结了夏厚华在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5%)5000元的股权,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象山银顺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