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南翊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MA5T6ARB4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东岸假日小区(原东岸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德强,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三亚灵然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2MGR65,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育秀路3-1号东方广场商业街B301铺位。 法定代表人:王雅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翊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灵然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三亚灵然海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告牌制作费25550元,被执行人承诺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司法执行查询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李斯宇 审判员 李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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