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凤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申请人:王传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凤云与被申请人王传明因家庭财产纠纷,申请人许凤云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传明名下中国xxxx的账户,保全数额100000元。申请人以于某名下xx市xx镇镇直楼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传明名下xxxx银行62×××15账户,冻结金额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于某名下xx市xx镇xx家园x号楼x-x0x室、建筑面积49.28平方米、x(2xxx)xx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许凤云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