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现年50岁,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隆德县六盘山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徐某、隆德县六盘山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以被告徐某信息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双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记员 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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