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忠刚、黄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邓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万儒,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黄玉新,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刚、黄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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