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忠刚、黄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邓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万儒,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黄玉新,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刚、黄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