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21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8000元,从2020年4月1日起;以本金11000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以本金30000元,从2020年2月1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8元、保全费177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