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其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罗隆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其伟与被告罗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其伟以被告罗隆彬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其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其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其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