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万象新天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田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晰(系被告之子),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萌,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科与被告田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科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徐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