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胡文凯,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禹林,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 法定代表人何继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文凯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凯于2017年0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凯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文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收取25元由胡文凯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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