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季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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