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季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