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刘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耿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薛刘荣与被告耿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刘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刘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工资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告跟随被告,到被告承包的济宁汉庭酒店装修工程负责粉墙、水泥地面、保温等工作。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共拖欠原告人工工资20000元,并于2020年8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9月10日结清工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工资。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耿海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薛刘荣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20年8月30日被告耿海涛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原告当庭保证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所作陈述真实、客观。被告耿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根据原告的举证陈述,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瓦工工作。被告承接了汉庭酒店的装修工程。后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瓦工工作。2020年8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款合计200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欠条主要载明“欠薛刘荣人工工资20000元(贰万元),于2020年9月10日还清”。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原告工资。现原、被告因给付工资款事项争执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出具的欠条原件,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000元的事实。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内容,原、被告就所欠的工资款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现被告未能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耿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刘荣工资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耿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