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494439,住所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59149184R,住所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扎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南,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4767元,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拥有×××号长安牌、×××号东风牌汽车两辆。本案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君与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索南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在(2021)青2521执840号、(2021)青2521执841号、(2021)青2521执842号三案中每月共计履行50000元,直至还清该三案案款为止。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定均表示无异议。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