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土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聂海旺,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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