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松柏镇。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常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贺某某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林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10736.42元,已被申请执行人贺某某领取。因目前被执行人林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