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小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
法定代表人:买小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买有年,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芦合义,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李小玉与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玉2436632元及利息。因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小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4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名下银行存款1167.65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小玉,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2、本院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名下无车辆。
3、本院通过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兄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有年、芦合义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李小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