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普新区。 被执行人:万倩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连金普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与被执行人万倩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欠款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谈建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