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晨报分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1241673K。
法定代表人:李盾,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谈本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晨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谈本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甘0123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谈本鹏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晨报分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谈本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晨报分公司快递配送费79172.50元,违约金及利息暂时算至2019年5月31日共4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须知,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谈本鹏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1914元,故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实际冻结1209.4元;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1209.4元支付宝存款予以扣划。
3.因被执行人谈本鹏未履行本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4.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谈本鹏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甘A×××××的尼桑牌汽车一辆;车号为甘A×××××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号为甘A×××××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故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予以查封(轮候)。
6.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晨报分公司通过短信告知的方式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申请执行人通过短信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 昭
审判员 刘永龙
审判员 赵志亮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