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市米沙子镇工业园区纬五路与京西二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李阿满,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与和融路交汇处商会大厦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翟羽,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8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85714元。经审查符合立案件,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2、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迎超审判员梁湖审判员李世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春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