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执行人叶昊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张新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真与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粤16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粤1624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判项确定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真退还生产设备保证金及支付石料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21014元。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还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5.21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强在河源市浩瀚矿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叶昊坤所有的型号为1060的碾碎机设备一套、变电房一间、型号为50的铲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银行账户。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到传唤被执行人叶昊坤到本院,被执行人叶昊坤称其现在加工石头,如果有工程做,一个月会有5万元左右的净收入,计划用一年还清款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真,申请执行人王真称其与被执行人叶昊坤私下协商,由被执行人叶昊坤于2021年8月前付清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叶昊坤未按期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强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叶昊坤的碾碎机设备、变电房、铲车(待评估拍卖),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真发现被执行人叶昊坤、张新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