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玖鸿弱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高桥社区和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5UDY07。 负责人:何远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熙,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河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0095157133。 负责人:吴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玖鸿弱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892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投保单号为:10484252030021000041)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玖鸿弱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892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10元,申请人贵州玖鸿弱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