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海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旸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