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第**(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FJK4R。 法定代表人:邱成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6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李婵于2020年12月11日以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第一,该案被上诉人曾向仁怀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并未受理,且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就不应适用劳动法的特殊管辖。第二,假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所依据起诉的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服务网点现已依法注销,便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说法,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可以依循。更何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适用一般管辖,不可适用特殊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婵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婵诉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服务网点负责人任职书》,其内容有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李婵担任仁怀市茅台镇服务网点负责人的约定,初步审查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受理并不影响本案案由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仁怀市,贵州水投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服务网点现在是否注销,不影响贵州省仁怀市是涉案劳动争议的实际履行地,故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特殊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经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故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不影响管辖的确定,上诉人对此所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仁怀市茅台镇服务网点已依法注销,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只能将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的认定,本院认为,尽管本案当事人起诉时涉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服务网点已依法注销,但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时,服务网点客观存在,并未注销,现服务网点的注销不能影响原告起诉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时的管辖法院选择,故上诉人对此所持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文小琼 审判员  彭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犹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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