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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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成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

被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环城路南309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

负责人:张维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成民与被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成民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民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成民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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