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3687.34元及违约金425716.70元,共计1329404.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82元,执行费15694元,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动履行该案的全部款项,并已提交全部付款凭证。至此,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黔2601执538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政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