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凤凰建材,住所地阿巴嘎旗別力古台镇镇南街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22MAIN8EFN3E。
经营者:王喜国,男,满族,现住阿巴嘎旗別力古台镇镇南街*-*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次渠建筑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福佃宾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776130240X。
被执行人李文利,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福佃宾馆办公室,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911140234。
审理经过
阿巴嘎旗凤凰建材与李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52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文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李文利在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账户号码为6217370160101239240_00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李文利在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账户号码为6217370160101239240_000000)的存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