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中,男,1970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向荣,女,1974年02月09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万松,男,1970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建中与李向荣、张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向荣、张万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