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马某2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向原告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2的抚养费8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上学时相识,2015年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名女孩马某2。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我曾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知马某2与我无血缘关系,被告无奈承认马某2非原告亲生,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接走马某2,被告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给原告及家人带来沉重打击,被告的恶劣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虽提供了被告邱某的住址及电话号,但无法联系被告,且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重新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又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