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任某,男,现年73岁,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