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某,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甘07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程某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21)甘07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郭某偿付原告打井款16800元、违约金30660元,合计4746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程某为郭某农场打机井一眼,双方签订了机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深度120米、单价390元/米,总价款46800元。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3万元,其余未付。2021年3月29日,程某诉请讨要打井款24000元,经审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诉请被驳回。裁决生效后的2021年8月5日,程某找到了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机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为此程某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经本院书面审查,程某所称《机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虽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但程某提供该证据对其只有利益没有损失,故程某未提供该证据没有主观过错,可考虑将此《机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视为本案新取得的证据。由此,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