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香河县蒋辛屯镇大香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雷大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毅,男,公司员工。
被告:高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春市朝阳区人,现住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与被告高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