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本村××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贞,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本村××户。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平与被告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大姐张**的二儿子,叫原告大舅。与原告同是西荣村村民,2017年以来,被告先后以做买卖、倒车、还信用卡等向原告借钱,因一直还不上,2019年6月2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总金额105000元。承诺村里的承包地占了,拿上土地补偿款就还钱,并用城里的住房抵押。2020年他家的承包地占了,被告分文未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郜勇未答辩。
原告举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有:借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等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的事实。被告郜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建平现金拾万伍仟元整(105000)。借款人:郜勇,2019.6.24日”,并提交微信转账15000元的记录。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该与被告系舅甥关系,借贷关系始于2017年7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其借款共计105000元,大部分是现金支付,微信转账不多,其中包括欠的砖款,故2019年给其出具了总的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郜勇借原告款项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等在案证实,该不据此归还原告款项,不仅有违诚信,而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郜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平借款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郜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