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关于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伟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2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确定的内容,陈伟应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网格员调查、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陈伟银行账户存款385.43元,现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伟限制高消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