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祯,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朱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艾黄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李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芹、艾黄辉、李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芹、艾黄辉、李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2021年7月2日,被执行人朱芹、艾黄辉、李伟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芹、艾黄辉、李伟的全部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京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