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俊,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大学本科学历,无业,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2019年9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曲麻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一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俊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更松东周、杨锦鹏,检察官助理蒲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文俊以“青海省委统战部办理护照业务主管领导”的身份,电话联系玉树市结松寺活佛罗某某某,谎称省委统战部有出国名额,其可以将出国旅游项目的名额分配给结松寺。之后被告人马文俊多次以办理护照费用及兑换外币等理由,对结松寺活佛罗某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罗某某某按照被告人马文俊的要求先后通过微信转账151940元,通过银行转帐772500元,共计924440元。赃款均已挥霍。被告人马文俊于2019年12月19日在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新区“珠江海鲜”饭店内,被玉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文俊的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文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具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

1、一部华为MAIMANG7、一部iphone11promax、一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622848194824878XXXX)证实,两部手机及银行卡号均属于被告人马文俊所有,并经被告人马文俊当庭确认是自己所持有的事实。

书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实,玉树市公安局将该案予以受案、立案,并于同日向被害人罗某某某告知立案情况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文俊于2019年12月19日在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珠江海鲜”饭店内被玉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

4、社会危险性具体情形说明表证实,被告人马文俊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情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事实。

5、被告人马文俊正面照、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文俊的相貌特征及案发时被告人马文俊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6、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文俊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6日羁押至西宁市第一看守所的事实。

7、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马文俊于2019年12月26日入所时身体状况为良好,体表无外伤的事实。

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2019年9月23日曲麻莱县人民法院以马文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9、扣押决定书证实,玉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从被告人马文俊处扣押一部华为MAIMANG7手机、一部位iphone11promax手机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194824878XXXX)的事实。

10、协查函证实,玉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玉树州委统战部发出协查函,协查内容为青海省统战部有无洛某副部长及自2019年5月我省、州有无大规模寺院僧侣出国旅游办理护照政策性的国家项目,后经玉树州统战部确认,证实青海省委统战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叫洛某的副部长的事实。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玉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民主路支行调取被告人马文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19482********)账户交易明细的事实。

12、中国农业银行智付通交易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无卡)存款凭证证实,2019年11月9日有户名为罗某某(银行卡尾号为:4275)向户名虎金某(银行卡尾号为1379)的账户内前后三次共转入60000元。2019年11月18日户名为马文俊(银行卡号为:62284819482********)内存入50000元。

2019年11月20日户名为马文俊(银行卡号为:62284819482********)的银行卡内存入522500元的事实。

1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9年11月18日户名为马文俊(银行卡号为:62284819482********)的银行卡内存入50000元;2020年11月20日户名为马文俊(银行卡号为:62284819482********)的银行卡内存入522500元的事实。

以上两笔钱款能够和被害人罗某某某提供的存款凭证相互印证。

1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马文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2019年5月4日户名为汪蓉(账号为:62305219400********)的账户向被告人马文俊转存140000元;被告人马文俊于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1月25日陆续从被害人的微信昵称为刁蛮和写有藏文字的微信昵称中接受转账151940元;2019年11月9日罗某某往被告人马文俊提供的账户名为虎金某的账户内分三次共转了60000元。

1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马文俊在服刑期间(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其绑定到微信软件上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9482********)有多笔交易清单的事实。

1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害人罗某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1月25日间不间断的往霸气的男人的微信转账的事实(霸气的男人系被告人马文俊微信名称。

17、青公玉(网安)勘【2020】01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玉树州公安局网安支队于2020年3月2日从被告人马文俊01号手机检材中提取涉案聊天记录、涉案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为“bsyj119”、微信名:“霸气的男人”中共提取出4488条信息,其中聊天记录1848条,其中包括与被害人微信账号:“刁蛮(ok/wxid_wpx5tdy921pt22)”的1671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微信“bsyj119”删除数据聊天记录内与被害人微信“刁蛮(ok/wxid_wpx5tdy921pt22)”的37条被删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事实。

18、被害人罗某某某的称述证实,2019年6月初一个自称青海省统战部副部长的男子联系其,并称其与上一世的秋某某某某关系很好,这次省统战部有组织寺院僧侣出国旅游的政策,其便信以为真,先后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自称省统战部副部长的人先后共汇款924440元的办理手续费、车费等费用的事实。

19、被告人马文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9年3月份因赌球输了200万元左右后便产生了实施诈骗的念头,开始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杰松寺的活佛罗某某某(被害人),谎称自己是青海省统战部分管办理护照业务的领导,现有机会办理出国手续,其得到被害人罗某某某的信任后,前后多次以办理护照需要费用、兑换外币为由,让被害人罗某某某以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给其支付钱款前后转账共计924440元,被害人给其的微信账号名称为霸气的男人的微信号转账多次,还有户名为本人的农业银行储蓄卡进行转账。

2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马文俊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马文俊系累犯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文俊于2019年3月开始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后于2019年9月23日因另案被曲麻莱县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仍继续之前未实施完的诈骗行为,故被告人马文俊的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该公诉意见不予采纳。且被告人马文俊不思悔改,在释放后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属加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同时提出被告人马文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的公诉意见,结合被告人马文俊在公诉机关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的态度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马文俊挥霍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结合被告人马文俊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文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32年12月19日止);

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特征:华为MAIMANG7、iphone11promax)依法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马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违法所得92444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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