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声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联,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原告肖声凤之子。 第三人:吴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原告肖声凤之女。 第三人:吴延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原告肖声凤之女。 第三人:吴锦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原告肖声凤之女。 第三人:吴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原告肖声凤之女。 第三人:吴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原告肖声凤之女。
审理经过
原告肖声凤诉被告吴葵、第三人吴金莲、吴延兰、吴锦香、吴娟、吴婉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肖声凤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声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声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声凤承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