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协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丁云鹏,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海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协阳与被执行人李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515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李海鹏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1602.29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海鹏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号码号牌为粤D×××××、粤D×××××机动车和位于汕头市××海区国道××莲下镇××段西侧韩景雅居(二期)1604号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均属于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荣
执行员 陈素青
执行员 黄罗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