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滨河西路世纪第一城12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3385397K。 法定代表人:张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海,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爱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豫0223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张爱枝财产在39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爱枝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爱枝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康桂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