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如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王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法院北别墅区。
被申请人:孙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法院北别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如山与被告王俊杰、孙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如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俊杰、孙云英名下位于饶阳县,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如山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俊杰、孙云英名下位于饶阳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王俊杰、孙云英名下位于饶阳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