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简晓雨,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苟小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简晓雨与被告苟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晓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苟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陆续向原告借款10400元,原告陆续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将该款项支付给被告。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在微信和短信聊天时,被告将原告转给被告的借款本金进行了总结和计算。后来,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推脱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我院。
被告辩称
被告苟小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相识后恋爱,恋爱期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多次,经原告统计,原告共计借款给被告104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被告未归还原告该款项,诉来我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印证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结合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对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借款104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4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苟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简晓雨借款10400元。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苟小平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何容 书记员何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