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鄂西化工厂宿舍。现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光德与被告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吴光德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光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吴光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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