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李文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李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文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涛货款98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涛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李文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文亮仅履行1228.98元,尚有8641.02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李文亮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李文亮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1728执2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李文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李文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749.15元。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文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0号之六、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书,分别划拨被执行人李文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51.01元、74.7元、54.12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鲁1728执2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文亮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涛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涛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人刘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涛尚有债权8641.02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8641.02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