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永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袁茂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韩永清与袁茂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袁茂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永清欠款30290元;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被告袁茂东承担。因袁茂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韩永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袁茂东银行内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袁茂东名下有豫豫N×××××东风牌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 3.查明被执行人袁茂东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袁茂东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袁茂东作为被执行人共有10件系列案件,3件执行完毕结案,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袁茂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韩永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