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聂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聂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要求将位于鲅鱼圈市恒祥湾富贵园的私有房产76.63平方米一户房屋所有人为陈某、聂某变更为房屋所有人为陈某。经陈某与聂某协商,聂某同意配合陈某自行到鲅鱼圈市不动产中心办理该房屋更名事宜。陈德丰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21)黑2703执14号执行案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2703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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