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师梅,女,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龙荣,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涛诉被告李龙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涛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交纳本院(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