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东山葫芦套沟。
法定代表人:申晓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政,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杨志贵,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6元,由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