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房金养,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房金养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房金养未履行(2020)粤18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房金养应缴纳罚金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金养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房金养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房金养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