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20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大厦15层CDE。
负责人:侯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连布鲁科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布鲁科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景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