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俊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系原告刘俊忱儿子)
原告:李会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仿,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系原告李会丰妹夫)
被告:北镇市千家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罗罗堡镇张巴村。
法定代表人:董怀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俊忱、李会丰与被告北镇市千家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原告李会丰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镇市千家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工资款合计22500元(刘俊忱15000、李会丰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在被告处干木工活计,当时双方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工程结束后给付工资款。工程结束后经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推脱。后二原告找到北镇市劳动局,当时干活的共5人,因二原告年龄超过60周岁,北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1年1月22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希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举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记账单系原告单方书写,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干木工活计,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合计拖欠工资共计22500元,但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该案中,二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干木工活计,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合计拖欠工资共计22500元,但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原告的主张。故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俊忱、李会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刘俊忱、李会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