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绪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尹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绪江与被告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魏绪江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绪江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绪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绪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 记 员 范含笑